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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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数字藏品”
数字藏品是利用区块链技术,锚定作品⽣成链上唯⼀的所有权或使⽤权的数字凭证,不可篡改、不可拆分、限量发行,目的是实现作品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收藏、使用和流转。
多以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电子票证等形式,应用于馆藏文物、艺术品、收藏品的发布,在IP开发、游戏资产、影视、体育,及各大品牌商中也被广泛应用。
数字藏品平台在数量爆发的同时也吸引了各路资本的参与,除中小企业外,还包括上市企业、国资、央媒等,如中国信通院、国家信息中⼼、新华社、⼈⺠⽇报社、深圳⼤学、海南⽂交所、腾讯、阿里巴巴等。 -
分析 | 关于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定性的反论调
图源:ikigailaw
而实践中,大IP方给NFT平台的授权通常具有合作期限的限制,如认定NFT不适用于权利用尽”原则,在合作期限到期后,用户处分NFT的行为将侵犯IP方的复制权,且该侵权行为平台乃至司法机关均无力制止,因本案法律适用的认定而滋生大量著作权纠纷是可以预见的。
法院认定NFT属于财产权的转移即是认定用户购买NFT可获取该数字商品的所有权,而发行权与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前提正是存在所有权的移转。 -
数字藏品著作权审查,如何尽到平台义务?
图源:PixelPlex
而平台显然无法做到数字藏品的内容作品著作权的实质审查,因此,平台形式审查义务的履行程度、方式及留痕都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判定其担责与否关键。
为避免侵权作品发售后给平台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提供平台履行数字藏品版权审查义务的进路,以供各位参考及指正。
平台应当要求上传作品的主体提供作品的授权链路,并对其中的授权主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等要素作出审查,并判断是否符合铸造数字藏品的要求。 -
观点:数字藏品交易要注意知识产权问题
平面设计师Beeple的作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
但是,我们需要理性地从NFT的特质出发,了解其作为数字藏品的价值性由来,并且通过对数字藏品的权利属性的理解,注意数字藏品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其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然而,一旦数字藏品铸造完成后被写入智能合约进行交易,那么铸造者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有专家分析,将他人享有原作品著作权的数字藏品进行线上交易,事实上是以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这本应当属于著作权人发行权的控制范围。 -
数字藏品 的潜力:扩展的艺术品鉴定证书
NFT 或可改进博物馆和画廊鉴定可复制艺术品的纸质证书。
不利的一面则是,"NFT艺术"的标签把以区块链为媒介的作品,与通过代币化鉴定证书出售普通数字图像的销售机制混为一谈。
在所有的模拟(非数字)作品中,LeWitt 的鉴定证书最接近于在区块链上铸造作品代码的 NFT,例如 Rafaël Rozendaal 的生成性抽象 NFT。 -
全球首场元宇宙陈丹青画作拍卖告捷!希壤打造拍卖“破圈”新势力
拍卖最高成交价拍品:《题未定》
7月24日,由元宇宙誌屋(Meta ZiWU)主办、百度希壤提供技术支持的Shallow-陈丹青版画首次在元宇宙誌屋拍卖专场”在希壤元宇宙世界Meta ZiWU元宇宙誌屋”五层拍卖大厅成功落槌,六幅作品全部成交。
作为在百度希壤举办的首场实体艺术品拍卖活动,本次陈丹青作品在希壤元宇宙世界中的首次拍卖,开创了元宇宙拍卖这一重要应用场景的众多首次”,同时也是超媒体控股在百度希壤落地并举办多场元宇宙艺术与时尚展览后的又一重大活动和互动创新。 -
从版权视角审视数字藏品数字藏品
随着目前国内NFT数字藏品(以下简称数字藏品)市场的火爆增长,关于数字藏品的讨论也在持续升温,各种议论见仁见智。
实际上,我们能看到的国外NFT藏品也都是数字作品。
鉴于数字藏品是在原有作品基础上再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它应当属于改编作品,由改编人享有著作权。
数字藏品既然是作品,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使用他人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制作数字藏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